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的要件(如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处分能力),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5。
核心特征:
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的中间状态,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5。
需权利人追认或拒绝来最终确定其效力。
主要类型-2-5-1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订立的除外)。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即狭义的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