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正式起诉前向财产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情况紧急呢?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提交诉前财产保全材料,应当包括: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材料;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4.担保材料;5.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保全内容,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和理由,财产线索等。
申请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线上申请保全;二是前往有管辖权的立案大厅,将保全材料直接交至窗口工作人员,线下申请保全;三是将保全材料寄送至法院,邮寄申请保全。
申请人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补正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财产线索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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