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提供以下几种形式的担保:一是现金;二是房产等不动产;三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保函。其中,提供现金担保和保函担保均是比较便捷的担保形式,办理手续比较简单,时效性也更快。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例如,申请人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可以提供5万元的现金担保或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具的价值为5万元的保函,亦可以提供价格超过5万元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变更保全标的物有以下两个条件:用于置换的保全标的物价值应当与保全标的物等值;
用于置换的保全标的物要有利于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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