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
汽车维修合同
GF-92-0304
托修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承修方: 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  | 牌照号  | 发 动 机  | 型号  | |||
车型  | 底盘号  | 编号  |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 修  | 接 车  | ||||||
日期  | 方 式  | 日期  | 方式  | ||||
地点  | 地点  | ||||||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修费总金额(大写) (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 转帐 银行汇款 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 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
监制 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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