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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工作签了合同未上班,要付违约金吗

东莞律师:对于您在外卖工作签约后未上班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我们理解这可能会给您带来困扰。通常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具体结果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您未上班的原因。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第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您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您违反了该服务期约定,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外卖工作通常不涉及此类高额专项培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第二种情形——即您负有保密义务,并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外卖员岗位一般不属于此类负有保密义务的岗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约定限制】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适用解释:这是核心条款。它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除了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如您未按时上班、提前离职等)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属于无效条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适用解释: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您签订了合同,只要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正式期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即可合法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情况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您的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法定的两种情形(即非专项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那么该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您无需遵守该无效约定。

  • 您未上班的性质:您“未上班”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您行使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您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无权要求您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的权利边界:用人单位仅能在您违反法定的两种情形时主张违约金。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您未上班,用人单位也只能在您未提前通知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违约金),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您无需支付违约金。外卖工作中约定的此类违约金条款,因不符合法定情形,通常属于无效条款。

应对建议

  1. 审查合同内容:仔细查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确认其是否属于“专项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情形。如果不是,则该条款对您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固定相关证据:保存好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以及您未上班的相关证明。

  3. 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您决定不入职,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发送邮件或消息)告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例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入职)。

  4. 应对用人单位追索: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无效的违约金条款向您索要费用,您可以明确告知其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果对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您应积极应诉,并向法庭或仲裁庭说明上述法律规定。

  5.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与用人单位沟通不畅或对方态度强硬,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进一步帮助。

东莞律师风险提示:虽然您无需支付违约金,但请注意,如果您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消失”,且用人单位能证明因此产生了实际损失(例如,为准备您入职而支出的、无法挽回的特定费用),用人单位可能有权要求您赔偿该部分损失。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对此类损失的举证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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