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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当事人指定收款账户确认书
告知事项
一、为贯彻便民原则,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促进执行效率,在征得你方同意后,如你方胜诉,本院将在民事判决书附件中载明你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作为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具体方式。
如你方同意,请在相应选项前的“□”内打“√”,并填写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你方不同意,请在相应选项前的“□”内打“√”。
□1.同意(须同时填写下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2.不同意(无须填写下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二、本确认书的填写并不代表本院对案件处理已有倾向性意见;且无论你方作出何种选择,均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指定收款账户
收款人
全 称
开户行
招商银行
账 号
签名(盖章)确认
我(单位)已阅读告知事项,确认上述选择,并保证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如有)是真实、有效的。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