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诉讼、调解等方式,共同构建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仲裁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
1.意思自治、灵活简便;
2.专家断案、公平公正;
3.一裁终局、经济高效;
4.保守秘密、保护商誉;
5.法院强执、维护权益。
合同中选择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解决的仲裁机构。在合同中加入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