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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李某某75岁,老伴王某某74岁,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村村民。2021年10月,李某某开电动三轮车载着王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某路段与驾驶小型汽车的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唐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谷某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李某某、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损失一万余元。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月12日,李某某和王某某来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李某某、王某某申请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张韡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多次和受援人沟通,指导并帮助受援人到唐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取谷某某、肇事车辆等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谷某某认为其车辆也有损坏,应少赔偿受援人的损失,故不同意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受援人进行理赔。承办律师多次电话联系谷某某和保险公司做其工作,谷某某仍不肯签字。

2022年1月27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被告谷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这部分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谷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承办律师不懈努力,受援人和谷某某、保险公司达成三方调解协议:谷某某和保险公司同意理赔,受援人也同意赔偿谷某某1500元。2022年3月16日,保险公司把13910元赔偿金支付到李某某银行账户,受援人撤诉,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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