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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家庭暴力妇女马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马某和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家暴,马某于2022年1月18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向龙江县妇联寻求帮助。2022年2月14日,龙江县妇联向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相关情况。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与马某取得了联系,并与龙江县妇联、龙江县某派出所积极沟通核实了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马某来到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当即受理并指派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及时约见了马某,认真查阅了派出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掌握案件情况:2020年10月末,张某曾将马某的门牙打掉一颗。2021年,用剪刀将马某的腰部扎伤,创口深达1厘米,并打了拉架的女儿两个耳光。当时经派出所调解,马某对张某予以原谅。2022年1月,张某再次实施家暴,用拳头打伤马某颈部、胸部,打伤女儿面部、腰部。马某强烈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财产。

因受援人马某不能提供夫妻共同房屋的产权证明,承办律师来到龙江县公证处申请调取证据,查阅收集了涉案房屋的两份公证书,以证明房屋为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2022年3月2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原告提供的感情破裂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2.原、被告女儿张某某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应判决允许张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3.原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予以分割。

经龙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同意离婚。2022年3月2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马某与张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张某名下位于龙江县龙江镇某村的三间瓦房(94㎡)、电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奇瑞牌小轿车、2021年度种植收入24000元归张某所有;张某于2022年3月2日前支付马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5000元;双方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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