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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欠款为由扣押退休手续 职工维权获支持

 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法院判处新乡市陈召煤矿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崔某退休证和退休金银行存折。

    崔某原来是河南省新乡市陈召煤矿的一名职工,1985年至1996年间曾负责火车站上下站运水泥工作;2007年9月6日崔某达到退休年龄,经陈召煤矿同意于当年当月给崔某下发职工调动通知单,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崔某在向陈召煤矿索要相关手续时,陈召煤矿以原告工作期间因业务需要多次向矿上借款,现仍欠其61293.65元为由不给其发放相关手续,崔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召煤矿给付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已到退休年龄,新乡市陈召煤矿已为崔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崔某合理应享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一个公民老有所养的合法权利,崔某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召煤矿以欠其借款61293.65元,未办理离矿清单为由不予了放退休手续欠妥,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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