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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近日,一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等标准进行了详细明确,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解释中,首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界定。具体而言,当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时,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这一标准的设定,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彰显了国家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入罪标准的数额将有所降低。即,如果行为人在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那么其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入罪标准将降低为“十万元以上”。这一规定旨在加大对屡教不改者的惩处力度,以儆效尤。


在损失数额的认定方面,解释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失数额,而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加准确地反映侵权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为量刑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此外,解释还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这份解释的出台对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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