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的话来说,“这是历次细则修改中变化最大的一次”,在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30条,删除4条,条款数量变为149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本次修改既有对专利法有关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也有诸多新增制度,还有一些现行制度的调整完善,“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据申长雨介绍,修改贯穿专利的创造、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其中一些亮点更是实现了制度上的新突破、新发展。这些亮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应负担,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
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魏保志补充说,目前审查质量稳步提升。发明专利结案准确率达94.2%,审查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提升至86.3,质量底色更加彰显。审查效率持续提高。继续压减审查周期,目前发明专利审查平均周期已缩短至16个月。“按照国际审查周期可比口径来统计,从申请至授权,我国审查周期短于美、欧、日、韩,位居世界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