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
会议强调,地方立法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立法同本地实际具体地、历史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地方立法要把握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防止照抄照转、大而全、小而全,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保证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可以看到,近年来,地方人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比如,依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山西制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法规,推动发展转型升级;辽宁制定科技创新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吉林制定、修订涉农法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法治基础。又如,在民生和社会领域,福建制定工会法实施办法,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青海制定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加强对民族特色村寨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新疆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公平、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再如,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山西、山东、甘肃等地制定修改一批地方性法规,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陕西出台专项法规,保护秦岭区域、渭河流域、汉江丹江流域生态环境;西藏制定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用法治力量守护雪域高原美丽生态。
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广东立法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创新发展;河北制定雄安新区条例为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小切口立法。重庆修改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篇幅从原来的8章54条缩减为“一文到底”36条。一些地方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比如,北京、天津、河北编制京津冀协同立法规划;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开展协同立法;重庆、四川加强协同立法,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云南、贵州、四川以“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