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按确认的邮寄地址进行送达,因填写地址不详或迁移新址导致邮件被退回或当事人拒收邮件的,将视为有效送达。 2.根据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详见本确认书背面),本院将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包括微信送达、短信送达和网上平台送达等)送达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在内的诉讼文书。当事人需要纸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可向本院提出。 3.当事人微信地址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1)关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等微信公众号并进行身份验证; 2)与审判、执行团队的工作微信以“加好友”方式相互关注并通过验证。通过前述方式验证后,当事人的微信号将视为微信送达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