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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电子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若当事人不能配合直接送达的,本院将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之外的诉讼文书。

2、当事人的微信地址信息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采集:1)通过“东莞一法诉讼服务”微信小程序进行身份验证并填写送达地址信息;2)当事人关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并进行身份验证。前述两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当事人的微信号将视为微信送达地址,法院可通过“东莞一法诉讼服务”微信小程序和广东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送达诉讼文书,一经发送即视为有效送达。

3、未能提供微信送达地址信息的,本院将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以短信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一经发送即视为有效送达。

4、上述确认的手机号码将会自动开通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账号邮箱(https://ssfw.gdcourts.gov.cn/),该账号邮箱视为网上送达地址,网上送达诉讼文书一经发送成功亦视为有效送达。

5、前述三种电子送达方式按微信送达、短信送达和网上平台送达的顺序进行,前序方式能够完成送达的,不再进行后序方式。

6、短信送达的统一号码为1069055920203745,建议在手机联系人处保存为东莞第一法院,以便后续接收查看材料。

7、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的文书,将采取无签章的形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可直接与案件书记员核实或跟进案件情况;如另需加盖法院印章的书面材料,可联系案件书记员直接至法院进行领取。

8、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本院将按邮寄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填写地址不详或迁移新址导致邮件被退回或当事人拒收邮件的,将视为有效送达。

9、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于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在此期间如提供的任一送达方式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如果提供的送达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方式,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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