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及司法解释,行使条件如下-2-7:
| 条件类别 | 具体内容 | 说明 |
|---|---|---|
| 1. 须发生在双务合同 | 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 单务合同(如赠与)不适用-2 |
| 2.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 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 | 若有先后顺序,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2 |
| 3. 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 均已到履行期限 | 未到期不得主张 |
| 4. 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对方未给付,或给付存在瑕疵 | 可拒绝自己相应的履行请求-7 |
| 5.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 对方仍有可能履行 | 若对方履行不能,应通过解除合同解决 |
特别注意: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一般不构成主给付义务的对价,单纯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该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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