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可以把保证人一起告吗

当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原告)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常见且合法的诉讼策略**。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全部纠纷,避免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在执行不能后再起诉保证人,从而节省了时间和司法资源。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适用解释**:此条文明确了保证的两种方式。保证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债权人能否在起诉时直接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并强制执行,在执行不能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类似,债权人可以同时或选择其中任何一方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 两种保证方式下的诉讼策略分析


#### 1. 连带责任保证

*   **诉讼地位**:**可以且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理由**:由于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将二者一并起诉是最佳选择。法院可以判决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 一般保证

*   **诉讼地位**:**可以列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判决时会保障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在作出判决时,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应当明确保证人仅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   **通俗理解**:在一般保证中,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放在同一个案子里审理,但最终的判决书会写明:**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执行完了还不够,剩下的再由保证人来还**。这样就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保护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 结论与行动建议


**结论**:无论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最高效、最全面的诉讼策略。


**给债权人的建议**:

1.  **审查保证方式**:首先查看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

2.  **一并起诉**:在起诉状中,直接将**债务人**列为第一被告,将**保证人**列为第二被告。

3.  **明确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


**给保证人的应对**:

*   如果您是**一般保证人**,在诉讼中应积极向法庭主张您的**先诉抗辩权**,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您的保证责任仅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范围内。

*   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例如公司对外担保未按法律规定决议),您可以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作为债权人,如果只起诉了保证人而遗漏了债务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可能会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程序麻烦。因此,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是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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