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构业绩遭解雇,合法吗?


 2025年9月27
员工为完成业绩指标虚构客户拜访记录,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是否合法?
2023年11月,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合同期限为8个月。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与本地餐饮商家沟通需求、洽谈合作,拓展餐饮客户等。
2024年6月,公司在内部审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存在虚构拜访记录与私下转移业绩的行为,与刘某进行谈话并录像。刘某承认多个店铺的关键客户的电话号码是他虚构的,原因是对方不愿意留电话,且拒绝了他的推销,否认自己虚假拜访。另外,公司通过电话回访,收到商家反馈并没有销售人员拜访。随后,公司向刘某发送《处分记录表》,认定刘某“日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违反《员工纪律制度》”,并以刘某严重违纪为由向刘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书》。
2024年8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解除程序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虚构拜访记录及私下转移业绩的违规行为。《员工纪律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均经过必要的公示等程序,其中相关违规处罚的内容可以作为认定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故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被告刘某辩称,其未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应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其严重性承担举证责任。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释,不能过于宽泛或脱离实际。另外,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未经民主程序及公开告知,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根据双方均认可的视频证据,被告对其虚构电话号码并录入系统的事实予以认可,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虚构拜访记录。根据该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虚构拜访行为3个或3个以上的,予以辞退处分,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员工纪律制度》经过民主评议、公示、送达,原告不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无须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释法:
一、虚构工作成果会遭到解雇吗?
劳动者对工作成果的虚假记载,如伪造考勤、虚报业绩,不仅违反契约精神,也破坏了用人单位经营决策的数据基础。若用人单位能证明虚假记录达到制度明定的量化标准,解除劳动关系即具有正当性。本案中,原告在《员工纪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虚构拜访行为3个或3个以上的,予以辞退处分”,且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主要方式,但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制定,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效力:一是内容合法,二是要经过民主程序,三是要对劳动者进行公示。
劳动者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自身权益的核心条款,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若发现内容存在违法情形或可能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而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妥善保留制度公示告知劳动者的相关证据,以防范潜在的用工风险。
责任编辑: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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