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拖欠物业管理费纠纷)
原告: [您的物业公司全称]
住所地:[您的物业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您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您的公司联系电话]
被告: 袁
性别:[男/女]
民族:[民族]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
住址:重庆市
联系电话:[被告联系电话,如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863.14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付未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 ]月[ ]日,约为 [ ] 元);
3. 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6日,原告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某盈湖商业广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被告袁某系东莞市长安镇XX路X号X幢X单元X-X号房屋(位于商业广场内)的产权所有人,该事实有不动产登记资料为证。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按照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全面的、持续的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业主,依法负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二、被告长期拖欠物业费,已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依约提供了优质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11月起至2025年1月止,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无故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累计欠费金额高达2863.14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张贴催缴通知单、发送书面催收函等方式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缴费义务。
三、被告应依法依约支付违约金。
根据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 ]条[ ]款明确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交费用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长期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按时缴费业主的共同利益。原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且约定的计算标准并未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长期无故拖欠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公司(加盖公章)
代理人:张瑞山 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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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附后)
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据的复印件(准备好原件以备法庭核对):
1. 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 被告身份信息查询材料 -> (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 (证明服务关系、收费标准及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4. 被告房产信息查询证明复印件 -> (证明被告是接受服务的业主)
5. 物业服务费欠费明细计算表(需详细列明2020年11月至2025年1月每月的费用、单价、面积、总额) -> (证明欠费具体金额)
6. 催收记录(如催缴通知单、快递底单、短信截图、电话录音等) -> (证明原告已履行催收义务,被告恶意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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