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山,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 元。
二、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23年7月29日在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借款种类为信用,年利率8.61%,逾期利率12.915%。《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依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刘某某发放借款30万元。被申请人刘某某自借款之日起,至今未归还本金,仅支付至2023年10月2日止的利息4629.42元。截止2025年8月4日,被申请人刘某某、贺某某已欠息48250.33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申请人贺某某、刘某某给付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8250.33元。
申请人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中院申请支付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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