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建筑工程款纠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52371.9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陈某甲对被告某甲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某甲公司、被告陈某甲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署《府项目一期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1、被告某甲公司将**府项目一期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发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2、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3560168.13元;3、2024年3月份被告某甲公司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4、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项目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计。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于2023年10月交付给业主方使用,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价值为4604837.09元(具体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某甲公司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也即是4466691.98(4604837.09*97%)元,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某甲公司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款均无果。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陈某甲系其唯一股东,被告陈某甲应当对被告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认为,两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付清所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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