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债权抵销的要件解析
在合同法领域,债权抵销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合同中债权抵销的要件具体是什么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债权抵销可以分为双方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两种。对于双方合意抵销,由于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法院在审查这类抵销行为时,主要关注的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利益,以及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德。只要这些方面没有问题,双方合意抵销就可以得到认可。
然而,对于法定抵销来说,情况就复杂得多了。因为它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所以法律对其有着严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阐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进行抵销。但是,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还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行为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除了上述基本要件外,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时,还需要满足一些额外的条件。例如,主动债权必须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者双方对主动债权的存在及数额无争议。这是因为执行程序中对实体问题的裁决范围有限,如果主动债权存在争议,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否则,就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导致抵销权无法进行。
此外,抵销行为还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及违背社会公德。这实际上属于依法规定不得抵销的范围。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债务是不得抵销的。例如,不作为债务、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以及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基本生活保障的债务,如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如果申请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那么即使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也不得行使抵销权。
最后,关于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问题,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过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进行抵销。这是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旨在加速社会流转关系、节约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非鼓励债务人不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理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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