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与所有权争议
以曹某与东营某有限公司车辆归属案为例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特点在于无偿性,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然而,这种无偿性并不意味着赠与人一旦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就无法反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撤销权,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与合理。本文将结合曹某与东营某有限公司之间的车辆归属案,深入探讨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及其行使条件。
一、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了赠与人极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撤销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限制。具体而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赠与人滥用撤销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秩序。
二、曹某与东营某有限公司车辆归属案分析
本案中,曹某曾系东营某有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以其名义购买了一辆大众小型普通客车,并交由曹某使用。虽然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双方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归曹某,且曹某一直对该车进行占有、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然而,在曹某离职后,公司却强行扣押了该车并拒绝返还。这一行为引发了双方之间的所有权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但车辆并未完成过户手续,即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东营某有限公司作为赠与人,在理论上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然而,在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作出将车辆赠与曹某的口头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赠与合同,以及该赠与合同是否受到撤销权的限制,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在本案中,东营某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取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构成有效的赠与合同,并且该合同不属于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那么公司享有撤销权。然而,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口头表示构成了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基于对员工长期服务的奖励),则公司可能不得行使撤销权。
此外,即使公司享有撤销权,也需要考虑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即丧失撤销权。在本案中,虽然车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但曹某已经长时间占有、使用和管理该车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撤销权的行使难度。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限制。在本案中,东营某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取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撤销权的行使也需要考虑时间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启示我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履行方式等关键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同时,对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当特别谨慎处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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