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受伤,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终审判决。这起案件涉及一位八旬老人王某,她在乘坐公交车时被车门带倒摔伤,最终将公交公司及承保该公交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3年2月的一个普通日子,王某如常乘坐公交车外出。公交车到站后,王某按照常规下了车。然而,就在她双脚落地但身体和公交车身还有接触时,驾驶员便关门启动车辆。不曾想,这一关门导致王某被车门碰到摔倒在地,一时无法动弹。事后,王某被送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在此之后,王某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23万余元。在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驾驶员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均有语言提示,作为乘坐人,王某未尽到正常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乘客王某双脚已脱离公交车,属于第三者,不应当由承运人按责任保险进行承担,且客观上其并未与公交公司就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发生损害签订补充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根据监控视频的记录,驾驶员在车辆到站后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王某下车后但身体部位仍与车辆在空间上存在紧密依附性和部分重合性时关门,致使王某摔倒在地受伤。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公交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了违约。


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看,王某上车缴纳乘车费用后,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驾驶员关门行为导致王某下车后摔伤整个过程的延续。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尽管本案涉及运输合同纠纷,但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公交公司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并不确定。即便赔偿责任确定,保险公司也只能根据公交公司的请求向王某赔偿保险金。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某的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对此判决结果,公交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这个终审判决不仅明确了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也提醒了广大乘客和司机在公共交通出行中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规范,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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