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更新调整,并在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九、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2、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表

  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作物种类

名称补偿价格(元/亩)
谷物水稻1615
玉米1208
薯类番薯1170
木薯1400
油料类花生1800
豆类豆类1450
甘蔗糖蔗1250
果蔗2500
瓜菜类蔬菜1500
瓜类2100
果椒类2450

 

 

 

  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2、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作物
种类

名称生长
阶段
规格特征补偿价格(元/株)亩合理株数








成果期种植1年以上,成果33000
生长期未成果,高0.4米以上1
幼苗期幼苗,5个月以下,高0.4米以下0.5

成果期成果48150
生长期未成果,高0.6米以上16
幼苗期幼苗,高0.6米以下4

成果期成果44160
生长期未成果,高0.6米以上15
幼苗期幼苗,高0.6米以下5










丰果期实生:种植8年以上,胸径大于12厘米,成果;嫁接:嫁接5年以上,胸径大于8厘米,成果48060
成果期实生:种植5-8年,胸径8-12厘米,成果;嫁接:嫁接3-5年,胸径6-8厘米,成果388
近果期实生:种植3-5年,胸径6-8厘米,未成果;嫁接:嫁接2-3年,胸径5-6厘米,未成果138
生长期实生:种植1-3年,胸径3-6厘米,未成果;嫁接:嫁接1-2年,胸径3-5厘米,未成果56
幼苗期实生:种植1年以下,高0.6米以下,幼苗;嫁接:嫁接1年以下13
荔枝丰果期实生:种植8年以上,胸径大于12厘米,成果;嫁接:嫁接5年以上,胸径大于8厘米,成果41060
成果期实生:种植5-8年,胸径8-12厘米,成果;嫁接:嫁接3-5年,胸径6-8厘米,成果319
近果期实生:种植3-5年,胸径6-8厘米,未成果;嫁接:嫁接2-3年,胸径5-6厘米,未成果114
生长期实生:种植1-3年,胸径3-6厘米,未成果;嫁接:嫁接1-2年,胸径3-5厘米,未成果49
幼苗期实生:种植1年以下,高0.6米以下,幼苗;嫁接:嫁接1年以下12

 

 

作物
种类

名称
生长
阶段
规格特征
补偿价格
(元/株)
亩合理株数



丰果期
种植8年以上,高2.5米以上
218
110
成果期
种植5-8年,高1.5-2.5,成果
160
近果期
种植3-5年,高1-1.5米,未成果
102
生长期
种植1-3年,高1米以下,未成果
59
幼苗期
高0.3米以下
10

成果期
高1.0米以上,成果
38
200(丛)
生长期
高0.4-1.0米,未成果
16
幼苗期
幼苗,高0.4米以下
8

成果期
种植2年以上,成果
3200元/亩
1000
生长期
种植1-2年,高0.6米以上,未成果
657元/亩
幼苗期
种植1年以下,高0.6米以下
481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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