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持股人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有吗
隐名持股人(即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与外部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从法律和公司登记的角度看,他并非“股东”,不具备股东的外观权利。
股权转让的核心是转移登记在册的股东权利。因此,有效的转让必须通过合法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显名股东)作为签约主体来进行。以下是两种核心操作路径的对比分析:
📝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两种合法路径
| 路径 | 操作核心与协议签署方 | 关键步骤与法律风险 |
|---|---|---|
| 路径一:显名化后转让 (先“显名”,再转让) | 1. 协议一: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人签订《代持关系解除协议》或类似文件,明确代持关系并同意显名。 2. 协议二: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后,以自己名义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核心步骤: • 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需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显名。 • 变更登记:完成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变更,隐名股东成为合法登记的股东。 优点:权责清晰,无后续纠纷。 缺点:流程较长,需其他股东配合。 |
| 路径二:间接转让(最常见) (“穿透”代持关系转让) | 协议主体:代持股人(显名股东)与外部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关键前提:该协议必须基于隐名股东的明确、书面授权。 | 核心步骤: • 隐名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代持股人以特定价格、条件转让其名下代持的股权。 • 通知公司与其他股东: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款项支付:受让人将股权款支付给隐名股东(或依指令支付),并保留凭证。 优点:无需先显名,效率较高。 风险:若授权不清或代持股人违约,易产生纠纷。 |
⚠️ 高风险警示:隐名股东直接签约的后果
如果隐名股东跳过代持股人,直接与受让人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导致:
协议效力严重瑕疵:该协议在法律上无法直接导致股权变更,因为隐名股东无权处分登记股权。对受让人而言,这份协议可能无法实际履行,钱款面临风险。
受让人权利无法保障:受让人无法凭此协议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本质上购买的是一个“不确定的债权”而非股权。
引发连环诉讼:可能涉及隐名股东、代持股人、受让人、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纠纷。
✅ 安全操作清单与核心文件
为确保转让合法有效,无论采取哪条路径,都必须具备以下核心文件:
基础证明:《股权代持协议》及实际出资凭证。
授权文件:隐名股东出具给代持股人的《授权转让委托书》(如采路径二),须明确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支付方式等全部细节。
主协议:由代持股人作为出让方与受让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内部文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公司关于同意显名/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如适用)。
付款凭证:清晰显示款项由受让人支付给隐名股东(或指定账户)的银行记录。
总结: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作为转让方签约。 唯一安全的方式是,由登记的显名股东作为签约主体,并在隐名股东清晰、完整的书面授权下进行操作。对于受让人而言,务必坚持与显名股东签约,并核实隐名股东的授权文件,否则切勿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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