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明星照片做宣传,网店被索赔?

发布时间: 2025/8/ 法庭内外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刘某是一名女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热播剧,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所以有不少企业签约她为形象代言人。

20236月,刘某的经纪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现,一个品牌手表旗舰店涉嫌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另外,刘某的经纪人还发现,案涉网店还使用了原告曾参演电视剧的剧照,意图将产品与电视剧的宣发联系起来,从而扩大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和关注度。

经查询,案涉网店是东莞某表业公司开设的,作为某品牌手表的经销商,东莞某表业公司负责人对于涉嫌侵权的行为并不否认,但是同时也表示,他们已经向合肥某冈影视传媒公司购买了原告的肖像使用权,并支付了25000元的使用费。

202398日,在收到原告发来的侵权告知书之后,被告某表业公司当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关闭了网店。被告表示,自己本身也是被蒙蔽的受害者,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不过,对于被告这一说法,原告并不认同。原告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其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极大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价值,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根据被告网店中案涉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数量,原告统计出被告销售案涉商品的价值为175万余元,遂向法院提出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对此,被告表示,案涉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有打折的,而且不少商品销售后又被退货,从侵权期间的银行账号流水可以显示,销售金额为47万余元,扣除成本实际获利只有12万多元。

庭审中,尽管被告对自己侵权行为并不否认,但坚称自己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希望能追加合肥某冈影视传媒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是这一请求遭到原告的拒绝。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一审判令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法官

代小静:

如果公民遭遇人格权被侵犯的情况,应立即固定证据,同时可以尝试沟通协商,或者向服务平台、电商客服投诉沟通,也可以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如果协商未果,可以整理好相关起诉状或者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侵犯人格权,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若触及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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