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是否成立探析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签订往往被视为交易成立的关键步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却已实际发生货物交付和接收的情况并不罕见。针对此类情况,法律上如何认定买卖关系的成立,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周某与某钢材公司的案例为例,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但钢材公司实际接收了周某销售的木炭,并进行了过磅、化验检测以及最终使用。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尽管没有书面合同,但周某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即交付了标的物。而钢材公司作为买受人,也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并进行了相关处理。在此情况下,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一条款为未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买卖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它强调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对于合同成立的重要性。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未订合同的买卖关系,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实际行为、交易习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也实际接受了标的物,那么法院往往会认定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支持要求支付价款等合理主张。


综上所述,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的成立并非无据可依。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双方应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在面临未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买卖关系时,也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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