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团建饮酒死亡,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团建是公司增强员工凝聚力、促进团结合作的有效方式,然而,团建期间员工饮酒死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给我们提供了答案。
法院查明,2023年7月,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组织员工在郊区一家农家乐进行团建。聚餐期间,王某饮酒约500毫升,站立不稳,众人将其搀扶到沙发上休息。团建结束后,李某安排6名同事送王某回家。抵达王某家后,有同事打电话联系王某的妻子赵某,告知其王某醉酒状况。赵某建议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众人照办。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异物导致窒息,心跳呼吸骤停。
赵某将某公司、李某及送王某回家的6名同事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20万余元。赵某认为,李某组织此次活动,且和同事未劝阻王某饮酒,在王某醉酒后处置措施不当致其死亡,应担责。而某公司辩称,王某参加公司聚餐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担风险情形,且公司在聚餐后已安排专人将王某送回家,事发后垫付5万余元医药费,故公司不应担责。其他被告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聚餐以及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对醉酒者的提醒、劝阻属于一种道德义务。而当饮酒者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当负有扶助、照顾、护送、送医等救助义务。本案中,虽然不能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不当行为,但当天王某喝酒后全身瘫软,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同饮者应当尽到扶助、照顾的义务。
然而,本案中李某等人并未及时将王某送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他们的行为属于履行救助义务不完全适当,应认定存在未尽法定救助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之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李某等被告共同赔偿赵某9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我们不能因为聚餐喝酒是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就忽略醉酒者的生命安全义务。”法官进一步指出:“醉酒者过量喝酒的自身行为直接导致其死亡,而作为共同饮酒人履行救助义务不适当是导致死亡的间接外部原因。”
总之,团建虽好,但公司应重视员工安全,并确保在团建期间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员工的安全。同时,作为员工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团队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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