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权


中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的基本原则,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在依法办理恐怖活动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既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又注重保障受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

——保障享有人权的安全环境与社会秩序。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就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中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一方面坚决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另一方面有效遏制恐怖主义传播蔓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受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中国在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时,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应对处置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中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办案机关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不得实施逮捕。人民检察院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严格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长。办案机关严格遵守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法律规定,保证恐怖活动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体罚、虐待、侮辱,禁止在审讯过程中殴打、威胁、恐吓,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保障辩护权。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此外,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获得有效辩护,司法机关还进一步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保障。

——保障知情权、参与权。行政机关在查处恐怖活动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中,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对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待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在刑事诉讼中,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控告的罪名、案件情况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出席法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保障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中国法律保障当事人获得全方面、多渠道的救济权利。因恐怖活动违法行为受处罚的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委托律师参加。恐怖活动犯罪被告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提出上诉。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保障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国宪法法律赋予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司法机关审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保障罪犯合法权利。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刑罚执行机关尊重恐怖活动罪犯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罪犯提出控告、检举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或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结果通知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可以会见亲属及律师等。监狱设有专门医疗机构,确有必要的可以外出就诊或保外就医,确保患病罪犯及时得到医疗救治。监狱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工作方针,对罪犯开展文化、法律、技能教育,提升罪犯文化水平和谋生能力,着力预防恐怖活动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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